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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 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9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使我区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优的省区之一,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1.依法改革注册资本登记。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三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四是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2.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一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实施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自治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新政办发〔2014〕32号)执行。  
        4.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快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部门协同与数据共享平台及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制度,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动工商登记便利化提供技术支持。
       (二)强化登记后续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1.建设全疆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归集并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捷服务的平台,是我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和技术支撑。该系统以工商登记管理形成的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和已经建成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归集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管理信息,形成开放、透明和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公示网络平台,供全社会使用。  
    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行政许可、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的各类信息形成企业的信用形象,供全社会了解和评价,同时也是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2.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褒奖诚信,惩戒失信,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管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按照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  
        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3.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4.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5.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做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6.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按照“谁处罚,谁记录”的原则,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公示记录,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社会共治的信用监管。要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与数据共享平台作用,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部门协同监管、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7.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实施改革。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梳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对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修订。各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与落实改革相关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本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  
        根据改革的具体要求和相关信息化建设的需要,适当调整有关部门内设机构和职责划分,加强登记机构和信息化建设及维护机构,合理调剂和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和信息化建设及维护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和相关平台快速建设及运行顺畅。
       (二)做好资金保障。相关单位要按照改革的要求,认真及时做好改革所需资金的预算,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积极安排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的信息化建设、设备购置等资金,保障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宣传力度,全面准确地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改革,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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