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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召开城市供水价格听证会

作者:佚名 编辑: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7日

        2014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召开城市供水价格听证会,听证会公布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在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中,乌鲁木齐市综合平均水价将调整为2.34元/立方米,较现行综合水价1.36元/立方米,每立方米提高0.98元,提高幅度72.06%。按照现行六类水价分类,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由1.16元/立方米调整为1.66元/立方米。(二)工业用水由1.28元/立方米调整为2.70元/立方米。(三)商业、服务业用水由2.24元/立方米调整为4.44元/立方米。(四)绿化、环卫、消防用水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1.66元/立方米。(五)基建用水由3.34元/立方米调整为6.63元/立方米。(六)特殊用水由8.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86元/立方米。

        城市供水价格中包含的代收重点水利建设投资、排水管网维护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仍按《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乌发改房〔2005〕74号)执行,不做调整。

        据悉,本次听证会按照委托群众组织、行业组织推荐和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方式,确定消费者、经营者、专家、学者等听证会参加人22人。12月15日,听证会参加人员对乌拉泊水库、柴窝堡湖、甘泉堡“500”水库及扬水工程、自来水厂等乌鲁木齐市水资源情况和制供水运营建设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22名听证会参会代表对此次水价拟调整方案都表示赞同。

        坚持可承受性原则城乡低保对象有望每人每月增加1.5元水价补贴据悉,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制定城市供水价格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及合理配置,理顺政府、企业、用户关系,逐步形成政府市场有分工,企业经营有活力、服务提升有保障的供水事业发展良性机制。二是坚持可承受性原则。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水的价格需求弹性和收入需求弹性小,水价制定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保持与全国36个大中城市水价相比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此次听证方案调整后,乌鲁木齐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排名第25位,仍处于偏低水平。为了尽量控制居民生活用水提价幅度,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乌鲁木齐市财政拟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水价补贴,以确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生活不受影响。

        乌鲁木齐市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已执行近10年乌鲁木齐市水资源先天匮乏,属典型的资源性极度缺水城市,按照现有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城市供水保障能力,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之一。乌鲁木齐市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是2005年调整的,至今已执行近10年,其中居民生活用水1.16元/立方米,处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第35位,仅高于西藏拉萨市。

        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大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和补偿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合理补偿供水成本,增强城市供水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增强全民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意识,减少水资源浪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有利于改善供水企业提高自身生产效率和提升服务的动力;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环境质量,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同时,乌鲁木齐市还将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和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执行范围为城镇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阶梯式水价分为三档,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以每个家庭3口人、人均月用水量3立方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级差为1∶1.5∶2。即: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定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2倍,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3倍,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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